2015年11月28日 星期六

【言論廣場】運動服,強制繡學號?


作者:Nepristransko Pravosodje/編輯:王鈺順

本周五在校規修訂會議上(待校務會議通過之後才實施),通過開放穿著運動服進校門,配套措施是本屆高二(106級)起所有學生運動服都要強制繡上學號,高三(105級)則進出校門穿的運動服需繡,不穿著運動服進出校門則自由選擇是否繡學號;關於短版則留待成立任務型委員會討論等。因此本文將討論關於強制繡學的配套與依照這樣的規定,運動服需繡學號是否合理。

一、「106級起所有運動服強制繡學號」

首先第一個問題,若穿著制服進校門,在校內則穿著沒有繡學號的運動服,會對學生或是校園管理產生任何負面的效果或影響嗎?如果不會,規定若要穿著運動服進出校門者才需要繡學號,一樣可以符合校門口登記的需求,那為何要更加增加限制的範疇,連在校內穿著運動服者都強制繡學號?抑或是,這是為了符合全部一樣,容易管理?
隱私權是重要基本人權之一,根據大法官會議585號解釋,隱私權雖未在憲法本文中列出,但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隱私權為重要基本人權,受憲法第22條「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保障。根據大法官會議603號解釋,隱私權分空間隱私及資訊隱私兩種。資訊隱私係「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不論是校名、姓名、學號、班級、座號,皆是屬於個人隱私的資訊,暴露即是一種基本人權的侵害。
現行狀況,僅限穿著制服進校門,受限的是服裝選擇的自主權。新制度一施行,學生將多一種可以選擇的服裝,但放大隱私權受侵害的可能性。原先制服繡上學號姓名班級即是隱私權的傷害,新規定運動服強制繡學號,等於加大隱私權喪失的危險,屬於「惡的加強」,非「惡的出現」。對於隱私權的傷害,不論「男女皆繡姓名」,或是本次的運動服強制繡學號,皆是對於隱私權的傷害,校園人權的退步。
失去服裝選擇自主權,我們可能少了一種進校門服裝的選擇;但若失去隱私權,伴隨而至的將是其他基本人權的淪喪,甚至危及人生安全(若說女學生不應繡姓名是為了保障人生安全,則男生多任何需要繡上個人資訊之空間,亦是對於人生安全的可能侵害)。兩種都是重要的權利,但權衡之下顯然隱私權為先。有無必要為開放運動服進校門而強制運動服全校都要繡學號,有待商榷。

二、運動服應該被界定為制服的一種嗎?

1.若運動服強制繡學號,則必須將運動服視為制服的一種,則運動服不但應具備制服的構成要件,也該享有制服的使用時機。意即運動服在朝會、周會、段考都應該可以穿著。
2.若運動服不能再朝會、周會、段考時穿著,則運動服不想有制服的使用時機,運動服不具制服之角色,運動服不是制服,則不應該強制繡學號。 可知,運動服強制繡學號卻不能在朝會、周會、段考時穿著,具備制服的構成要件卻不能享有制服的使用時機,在邏輯上矛盾。

三、結論

1.「開放穿著運動服進出校門,不論穿著制服進校門再換制服或是直接穿著運動服進校門皆須繡上學號」,應爭取且聚焦的是穿著運動服進校門者才須繡學號,若校方堅持不論穿著制服進校門再換制服或是直接穿著運動服進校門皆須繡上學號,則在服裝選擇與隱私權間應選擇隱私權。
2.運動服可以被規定需要繡學號,但運動服就應該擁有制服的使用時機。
3.技術性的交換和根本性的價值讓渡之間的差別,需要思考。學聯會的角色是學生與校方間溝通的橋樑,但不表示學聯會要保持中立,或是甚至幫忙學校宣導與約束學生。學聯會在任何時刻,都應該站在學生這一邊,可以和校方協調雙方各退一步,但不應傷害學生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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